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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增值稅加計抵減新政策
作者: 本站 來源: 本站 時間:2019年05月04日 字體:[]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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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增值稅改革,稅務總局推出加計抵減政策,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第一部分:適用主體

按照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具體標準是: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50%的一般納稅人。

注意: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二,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

第三,關于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間,應對今年41日之前和41日之后設立的新老納稅人分別處理。4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4月至2019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4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以成立后的前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如超過50%,可以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在確定主營業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是可以參與計算的。舉例說明:某納稅人于20182月成立,201810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自20184月開始計算。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新成立的納稅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經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第四,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里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12個月的概念。

第五,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后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

第六,對于申請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就適用政策做出聲明,并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以下稱《聲明》),完成《聲明》后,即可自主申報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已經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第二部分:加計抵減政策的計算

一、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二、加計抵減政策注意事項

(一)加計抵減額不是進項稅額。

(二)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于國內環節。

1.不適于出口業務。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只要是在國內環節,可計算加計的進項稅額。既不限于接受四項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也不限于提供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只要納稅人按照一般規定正??梢缘挚鄣倪M項稅額,包括農產品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一次性抵扣后結轉的此前尚未抵扣的40%部分進項稅額、旅客運輸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等,都是可以計算加計的。

3.如果納稅人既有內銷業務,又有出口業務,則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目前,既有適用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服務,也有適用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服務,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無論是退稅的還是征稅的出口貨物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具體的操作原則是,出口和內銷的進項稅額能夠分開核算的,出口直接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加計;對于出口與內銷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則應按照39號公告中的計算公式,以出口和內銷的銷售額比例分離進項稅額,出口對應的進項稅額部分不得加計抵減。

(三)進項稅額轉出同時調減加計抵減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其相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同步調減。

第三部分:抵減方法,兩步抵減

第一步:計算(抵減前的)應納稅額。按照一般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分情形抵減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1.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0;

①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②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0

加計抵減額余額=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前的應納稅額

某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6月,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余額5萬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價),征收率3%。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該納稅人當期應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一般計稅項目: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20-100-10=1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10%+5=15(萬元)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10-10=0(萬元)

加計抵減額余額=15-10=5(萬元)

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100×3%=3(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一般計稅項目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0+3=3(萬元)

加計抵減額不得抵減簡易計稅項目

 

第四部分 執行期限

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惠,執行期限為201941日至20211231日。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這里的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指的是20211231日。也就是說,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抵減的。

某一般納稅人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計抵減額余額為10萬元。如果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納稅人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2019年未抵減完的10萬元,是允許該一般納稅人在2020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這一原則也體現在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的情形。

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20197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前加計抵減額余額為10萬元。轉成小規模納稅人后,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10萬元余額不得用于抵減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應納稅額。201911月,該納稅人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自納稅人再次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此前未抵減完的10萬元可繼續抵減其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五部分 納稅申報

一、申報表調整變化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申報表主表欄次維持不變,僅對第19應納稅額的填寫口徑進行了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若當期有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以抵減后的應納稅額進行填報。具體公式如下:

主表第19一般項目本月數=第11銷項稅額”“一般項目本月數”-18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主表第19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第11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18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取自附表四中加計抵減情況的第6行第5列。

(二)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簡稱《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二、《附列資料(四)》填報注意事項

1.對應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在系統中具有有效期內聲明時,可填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2.不能填報的納稅人,若需要填寫,則系統提示: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請先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小規模納稅人不得填寫《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第六部分 總局相關問答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325日發布的《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

27. 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28.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41日至20211231日,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29.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30.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31.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3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4月至2019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32.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33.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3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5.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條例。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4月設立,2019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6月份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36.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37.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38. 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4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2.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4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4.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45. 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于2019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4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6.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59. 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66. 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鑒證咨詢業一般納稅人,請問在41日后,我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答:沒有任何變化,您可以按照現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票或者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72. 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73.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么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74. 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4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79.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2本期發生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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